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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042号原告: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7818445B。法定代表人:胡学炳,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北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85646970F。法定代表人:胡志雄,公司经理。原告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武汉市常青藤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 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