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某、上海徵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上海徵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2003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上海徵域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15714-0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2310室。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民初3895号生效法律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徵域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徵域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4931.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