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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邵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栋,邵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栋,男,汉族。被执行人:邵彦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与被执行人邵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外,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