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明高、周素琼、周绍成、范碧华、杨智明、杨杰、杨再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赵明高,周素琼,周绍成,范碧华,杨智明,杨杰,杨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赵明高,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周素琼,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周绍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被执行人:范碧华,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被执行人:杨智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杰,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被执行人:杨再君,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赵明高、周素琼、周绍成、范碧华、杨智明、杨杰、杨再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5137.0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智明与杨再君共有的房产两处,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明高、周素琼、周绍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