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道顺与许生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道顺,许生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943号原告秦道顺,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许生榜,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秦道顺与被告许生榜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道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不得阻拦原告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围墙,2、责令被告清除堆放在原告宅基地上的石子、泥土。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自家宅基地上欲建造围墙,遭被告无理阻拦。该争议土地面积系原告家老宅基地,有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争议地现属于集体空闲土地,其利用应由政府依其规划实施。现双方均已建造了住宅,无土地使用证证明该争议地属于一方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双方依据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该争议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因该土地房产所有证因新的土地法的修改现已失去效力,故双方对该争议面积现均无法定的使用权。故原告请求的侵权纠纷实为双方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该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道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