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仕红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仕红,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63号申请人李仕红,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华茸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0487T。法定代表人蒲崇金,职务矿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9执保1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李仕红名下车牌号为渝xx起亚牌轿车。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重庆市龙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仕红的货款323269元”,现已生效。申请人李仕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前述担保物的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仕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兰方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