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撤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文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撤13号起诉人:赵文海,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起诉人赵文海诉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民终4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欧亚美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宿州市德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案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及与涉案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判决书判决结果侵犯了起诉人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故起诉,请求撤销上述生效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文海作为欧亚美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参与了被请求撤销案件的一审、二审期间的诉讼,对涉案车辆的诉争应知晓。故赵文海的起诉,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文海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孙诗怡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