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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贻芳与哈尔滨市道里区玖玖居房屋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贻芳,哈尔滨市道里区玖玖居房屋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333号原告:姚贻芳,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纪兴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玖玖居房屋中介所,注册号23010260123834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号*栋*单元***室。经营者:于丽娜,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鹏,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姚贻芳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玖玖居房屋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贻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89.9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哈尔滨市××街××单元××室住房,原告向被告缴纳购房定金1万元(含3380元居间服务费),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房屋贷款。此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贷款,2017年1月6日合同自动解除。但被告至今拒绝返还定金,并造成原告在追讨定金过程中产生了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损失。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违约在先。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1月3日正常上班后,被告开始为原告沟通银行,办理贷款。5日中午,原告调出了个人征信报告。报告显示原告的征信特别差,无法办理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因原告自身贷款条件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的,原告应全款补足或承担全部责任,即可判断原告违约在先。所以被告认为定金不予退还,原告应支付中介费和代办费,合计488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证据六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四未加盖公章,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无法证明票据是否用于且仅用于原告所述的用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举示的证据一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张国樑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被告为合同居间方。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购买张国樑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街××单元××室房屋,成交价格19.4万元;居间服务费、代办费等,全部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代张国樑收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其中包括居间服务费3380元,贷款代办费1500元。三方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此事由中介代办,若在2017年1月6日12点之前无法正常办理,则三方自动解约,无责任,定金退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1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此后,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了个人信用报告。报告中显示原告有贷记卡逾期25个月份。现原告无法正常办理贷款。本院认为:原告与张国樑及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本案中,原告应依约定承担居间服务费3380元。现原告因有贷记卡逾期记录而无法正常办理贷款,三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张国樑及被告均不存在违约情形,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在扣除居间服务费后,依约定将剩余定金6620元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原告的贷款未能办理,被告要求从定金中扣除贷款代办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玖玖居房屋中介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姚贻芳6620元;二、驳回原告姚贻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姚贻芳负担135元,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玖玖居房屋中介所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玥人民陪审员  杨婷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