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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庞茂宝、庞家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茂宝,庞家荣,陈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庞茂宝,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庞家荣,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亚芬,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茂宝与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应偿还申请人庞茂宝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3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分别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新西路58号逸翠庭三座402室房屋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20号翠华轩2座302室房屋,并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对翠华轩2座302室房屋进行强制换锁,本院现已委托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8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庞茂宝回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庞茂宝对执行回告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委托函、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茂宝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庞家荣、陈亚芬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