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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理学与丁仁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理学,丁仁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233号原告:曹理学,男,汉族,1988年0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丁仁程,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曹理学与丁仁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理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理学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红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