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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洪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谢洪鹏,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洪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74836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洪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20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