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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健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执保7号申请人: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李玉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民,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恒进,满洲里市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请人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旅实业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健持有的满洲里市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8936%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国旅实业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旅实业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健持有的满洲里市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8936%的股权,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6月2日。本院审判庭于2017年8月2日移送执行。2017年8月4日案件承办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健持有的满洲里市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8936%的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华审判员  董占峰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