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625号原告:马某,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景泰县。系马某丈夫。被告:杜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因丢失借条原件需要收集证据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清山人民陪审员 张启成人民陪审员 张鑫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廷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