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83号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经营场所织金县城关镇1星秀路***号,注册号:520524600175409。经营者:彭同仙,女,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法定代表人:陈开榜。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由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