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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圣生与陈浩宇、陈代前、陈美园、杨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圣生,陈浩宇,陈代前,陈某,陈美园,杨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332号原告:唐圣生,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生。被告:陈浩宇,男,汉族,2008年10月27日生。被告:陈代前,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生。被告:陈某,男,汉族,2008年1月22日生。被告:陈美园,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生。被告:杨林,男,苗族,1980年3月16日生。原告唐圣生与被告陈浩宇、陈代前、陈某、陈美园、杨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唐圣生于2017年8月7日因被告陈代前身份存在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圣生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黔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人民陪审员  张才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傅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