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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青华、冯丽华、冯春华与平昌县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大海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青华,冯丽华,冯春华,平昌县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64号申请人冯青华,申请人冯丽华,申请人冯春华,被执行人平昌县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大海,关于申请人冯青华、冯丽华、冯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昌县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刘 拥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万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