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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申学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申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62号申请人刘雪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申学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刘雪梅与申学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申学范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回迁小区2栋2单元××室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人刘雪梅所有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号2栋××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真是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申学范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南湖村袁家屯威尼斯回迁的房屋,丘地号为4-1011/76-6-12(204)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刘雪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号2栋××室,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16×××号,丘地号为4-96/66-25,建筑面积为216.53平方米房屋一套。期限为貳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