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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钟祥市汇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钟祥市汇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8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钟祥市汇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土资执罚[2017]-(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钟土资执罚[2017]-(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0年5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钟祥市旧口镇罗集村集体土地兴建灰沙砖厂,申请执行人经实地堪测,被执行人违法占地面积10840.7平方米(允许建设区面积9946.2平方米,符合《旧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面积894.5平方米,不符合《旧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036.1平方米(均在允许建设区内),所占地图幅号为H49G025074。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840.7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给钟祥市旧口镇罗集村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946.2平方米允许建设区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0840.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168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向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催告书,程序违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7]-(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