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赵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赵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753号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莹。被告赵路杰,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路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