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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恢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新宝、孟庆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宝,孟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新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孟庆胜,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张新宝与孟庆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强制划拨孟庆胜银行存款5436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146500元,执行费2097元;已执行5436元,剩余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