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执恢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新宝、孟庆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宝,孟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新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孟庆胜,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张新宝与孟庆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强制划拨孟庆胜银行存款5436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146500元,执行费2097元;已执行5436元,剩余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