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与赵霞、天津市霞宣其室内儿童游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赵霞,天津市霞宣其室内儿童游戏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663号原告: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负一至六层。法定代表人:苏诚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霞,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霞宣其室内儿童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友谊精品广场3楼L-8。法定代表人:蔡长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该公司会计。原告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霞、天津市霞宣其室内儿童游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14元,减半收取8657元,鉴定费9500元,由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雅楠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