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家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家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379号罪犯杜家国,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文盲,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霍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家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毒资3100元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被告人杜家国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六刑终字第00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杜家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家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家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家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郑 云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