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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宋云霞,孙汝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66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816239T。法定代表人:刘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霞公司经理地址:庆云县德州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汝铜公司经理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经济开发区北三环北被告:宋云霞,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孙汝铜,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农商行)与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宋云霞、孙汝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计15320元,由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景溪审 判 员  王平平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