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茂丽与吴法严、陈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丽,吴法严,陈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71号原告:李茂丽,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永安市。被告:吴法严,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永安市,被告:陈发海,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丽与被告吴法严、陈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李茂丽以自愿与陈发海庭外和解解救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陈发海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丽撤回对被告陈发海的起诉。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丽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