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8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文华与周燕督促支付令
法院
芒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文华,周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328民督1号申请人:朱文华,男,汉族,籍贯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被申请人:周燕,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西藏自治区芒康县。申请人朱文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文华称,2014年申请人朱文华在芒康县措瓦乡仲日村灾后重建工地做涂料工程。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先后向申请人朱文华出具了欠条及保证书,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付款。要求被申请人周燕给付申请人朱文华工资人民币2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文华工资人民币290000元。申请费628元,由被申请人周燕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斯郎江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