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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所清诉被告王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所清,王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20号原告王所清,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王爱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所清诉被告王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