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所清诉被告王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所清,王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20号原告王所清,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王爱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所清诉被告王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