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作宁与杜运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作宁,杜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34号申请人朱作宁。被执行人杜运成。申请执行人朱作宁与被执行人杜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运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作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杜运成银行存款130911元;或者扣留、提取杜运成的收入130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杜运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