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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作宁与杜运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作宁,杜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34号申请人朱作宁。被执行人杜运成。申请执行人朱作宁与被执行人杜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运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作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杜运成银行存款130911元;或者扣留、提取杜运成的收入130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杜运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