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金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鑫,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被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金鑫驾驶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本市包河大道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路交口右转弯时,遇郭某驾驶皖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包河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右侧与皖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左侧及后侧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及皖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乘坐人丁某(郭某之妻)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丁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被告人黄金鑫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金鑫已与郭某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书面谅解。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黄金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以上事实,被告人黄金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由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死亡通知书;被告人黄金鑫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鑫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金鑫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鑫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