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金方与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方,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545号原告潘金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姜观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富,该公司法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路6号1幢。负责人周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方诉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方撤回对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金方负担。审 判 员 徐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雅男书 记 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