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淑青与卢忠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34号申请执行人范淑青,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卢忠鹏,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范淑青申请执行卢忠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成 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