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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唐书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唐书俊,王启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书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富。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书俊、王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不服,理由如下:1、一审并未查清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因此应当重新查明事实。伤者唐书俊因伤导致右眼泪囊陈旧性断裂,根据伤情,应当考虑在接受后续治疗后,可恢复泪囊功能,因此消除导致伤残的因素,在此种情况判决上诉人承担残疾赔偿金是明显不合理的。2、鉴定报告对伤情的后续治疗评估不合理。对后续治疗的费用评估应当有鉴定机构结合实际伤情及当地医疗水平,并考虑术后恢复情况综合进行评估。而该鉴定报告并未对手术项目和术后费用作出说明,该鉴定报告不严谨。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应当在二次手术后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才对双方公平合理。3、综上,对于伤者的伤情应当由更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和评估,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来评估此次事故对伤者造成的实际损害。被上诉人唐书俊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首先,上诉人在原审中承认被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上诉人只是认为后续治疗费过高,对伤残赔偿未予置疑,也未在原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而在上诉状中却提出被上诉人伤情应重新鉴定不符合举证规则规定。其次,被上诉人伤残评定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也有鉴定资质,故原审判决对伤残赔偿金予以支持是有合法依据的。最后,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予以评估具有其相关依据,既然可以进行后续治疗费的评估就是法律对被上诉人作为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否在第二次手术后主张权利还是鉴定后主张后续治疗��是由被上诉人决定。被上诉人王启富未提交答辩状。被上诉人唐书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737.5元、伤残赔偿金49158元(24579.64元/年×20年×10%)、误工费28700元(287天×100元/天)、营养费4200元(100天×42元/天)、交通费100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30095.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2016年3月15日受伤后被送往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26日,共计住院42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被告王启富支付。2、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右眼泪囊断裂,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已达到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约35000元,鉴定费13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后续治疗费35000元有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据,予以确认。737.5元在贵阳就医产生的费用因为没有转诊证明,不予支持。原告唐书俊属于城镇常住人口,依法应比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原告诉请伤残赔偿金49158元(24579.64元/年×20年×10%),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被扣发工资依据,不予支持。营养费按照六枝特区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1260元(42天×30元/天)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有鉴定发票为据,予以支持。原告之伤为十级伤残,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某某财保公司作为贵B×××××号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对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启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部分赔偿项目请求过高,以及无证据证明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获赔的项目和数额如下:1、后续治疗费35000元;2、伤残赔偿金49158元(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年×20年×10%(伤残赔偿指数));3、营养费1260元(42天×30元/天);4、交通费500元;5、伤残鉴定费1300元;6、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总计90218元。本案的交强险保险限额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王启富不再对原告承担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书俊9021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原告唐书俊负担445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00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给原告唐书俊。被上诉人王启富在二审中提交收条6份,拟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唐书俊支付的护理费及生活费。上诉人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上诉人唐书俊因开始几天是唐书俊的丈夫照顾被上诉人,750元的生活费中包含有护理费。上诉人保险公司及被上诉人唐书俊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对被上诉人王启富提交的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因被上诉人唐书俊在一审起诉时并未主张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且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故对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采纳。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对一审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在二审中仅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基于重新鉴定后对被上诉人唐书俊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重新认定并进行改判,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唐书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一审判决根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加祥审判员  杨 梅审判员  周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