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叶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叶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全椒县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且执行标的物在全椒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