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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晋蓉、赖生容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蓉,赖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366号申请执行人:赵晋蓉,女,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赖生容,女,195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70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生容的银行存款20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