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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54号原告:卜某,男,1993年4月8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玉(系原告母亲),女,1971年9月5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95年3月31日生,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卜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卜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0元,由卜某负担。审判员  娄艳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