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54号原告:卜某,男,1993年4月8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玉(系原告母亲),女,1971年9月5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95年3月31日生,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卜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卜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0元,由卜某负担。审判员 娄艳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