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科学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赵全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新公路220号。法定代理人:钱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乡十里铺村西。负责人:杨彬。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19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新区,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17)粤0115民初193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引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盾机维修改造合同》与《合同概括转让协议书》中均未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协议管辖的具体法院,视为约定不明,但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即广州市南沙区,且被上诉人已先向原审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