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催31号申请人: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庄泉村庄泉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炳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蕾,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申请人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50875元、出票人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温州利诺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庆芬审 判 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温晓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伍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