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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华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901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华海园14幢一至二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利,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利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