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瑞芳、杨晓莉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芳,杨晓莉,马吉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94号原告:杨瑞芳,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杨晓莉,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告:马吉昌,男,192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卿瑞,新郑市城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清收办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原告杨瑞芳、杨晓莉、马吉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清收办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瑞芳、杨晓莉、马吉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芳、杨晓莉、马吉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瑞芳、马吉昌、杨晓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瑞芳、杨晓莉、马吉昌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乔培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