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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催5号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天桥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业务经理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50005120984601,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德州恒特重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力克川(禹城)液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恒丰银行德州分行,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 伟审 判 员  高学华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