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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文一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林,张文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林,男,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张文一,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赵小林与被告张文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小林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一给付人民币149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文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文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霄审判员 许文清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