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9、2622、3072、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勇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226、2354、2359、2622、3072、307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兵、罗康、夏强强、罗玲敏、赵增辉、赵明与被执行人杭州乐起来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7441、17445、17446、17447、17444、17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勇兵、罗康、夏强强、罗玲敏、赵增辉、赵明于2017年3月15日、3月21日、3月28日、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49000元、10500元、8000元、25500元、3750元、4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张勇兵、罗康、夏强强、罗玲敏、赵增辉、赵明分别受偿38281.3元、8202.6元、6249.6元、19920.6元、2929.5元、32810.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