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301号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法定代表人:董世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伟,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瓜州县。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男,1992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爱铭,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德泰)与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工程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酒泉德泰申请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077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首先,酒泉德泰按照仲裁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独立仲裁员。但仲裁开庭时仲裁庭告知酒泉德泰,该仲裁按简易仲裁程序进行,且在仲裁裁决书中表述称“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独任仲裁员。”其次,仲裁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第四工程局所举证据都是在开庭时当庭提交,超过了仲裁庭规定时间,该仲裁庭书记员章某要求酒泉德泰必须对第四工程局当庭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北京仲裁委员没有向酒泉德泰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酒泉德泰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酒泉德泰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通俗易懂的答辩和辩论,严重影响酒泉德泰庭审效果。另外,就本案仲裁而言,酒泉德泰和第四工程局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这是北京仲裁委违反仲裁规则所致。综合上述三条理由,酒泉德泰认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077号裁决书程序违法。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077号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酒泉德泰仲裁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酒泉德泰按要求施工,第四工程局尚欠工程款未付。仲裁裁决将合法、真实的书证、视听资料弃之不理,而将有利害关系的第四工程局的陈述作为仲裁裁决定案的合法依据,违反了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时,裁决所使用的证据全是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远低于酒泉德泰提交的书证和影视资料。酒泉德泰与第四工程局签订的《35千伏施工电源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延伸线路电源线路等合同,每份合同的施工地点、施工范围、签署领导、施工线路地理坐标均不相同,这已经足够证明施工事实的存在。综上,仲裁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亦存在违法现象。三、该案件仲裁时书记员和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077号裁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也违法,为维护酒泉德泰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第四公路局辩称:仲裁裁决不存在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酒泉德泰的撤销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077号裁决书:(一)第四公路局向酒泉德泰支付工程预留金71500元;(二)本案仲裁费15610元(已由酒泉德泰全额预交),由酒泉德泰承担40%即6244元、第四公路局承担60%即9366元,第四公路局应直接向酒泉德泰支付酒泉德泰代其垫付的仲裁费9366元;(四)驳回酒泉德泰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各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本案,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在酒泉德泰和第四公路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程序并不违法,故对酒泉德泰就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酒泉德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仲裁委员会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故对酒泉德泰就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公路局在仲裁程序中当庭提交证据,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对酒泉德泰就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属于其裁量权的范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酒泉德泰另主张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并未就此举证,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酒泉德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0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弛书 记 员 刘 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