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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柱,该公司总经理。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沁阳市聚能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义务,2017年2月9日申请人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沁阳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高令,2017年2月23日通过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仅有的银行存款3587.59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爱    君审判员 李    好    威审判员 张燕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永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