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树国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国,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62号原告:杨树国,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民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被告:张涛,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民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杨树国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树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杨树国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