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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树国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国,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62号原告:杨树国,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民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被告:张涛,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民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清河县。杨树国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树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杨树国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