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颖江与胡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颖江,胡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640号原告:沈颖江,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胡顶福,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沈颖江与被告胡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沈颖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0元,由原告沈颖江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