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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开新、孙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开新,孙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275号原告: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街15号。法定代表人:潘炳雷职务:董事长委托人:曹国臣职务:律师被告:董开新,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被告:孙连红,女,1977年8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开新、孙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40元,由原告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