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宽与山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宽,山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行终12号上诉人马宽,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被上诉人山阴县公安局,所在地址山阴县岱岳乡王家涧村路口东。法定代表人苏美,职务局长。上诉人马宽因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宽上诉称,上诉人于2008年7月12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山公(桥)决字(2008)第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拘留10日之后,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阴县人民法院未按程序给予立案。超过起诉期限,拖延至今是山阴县人民法院不给立案造成的。请求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诉人马宽于2017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山阴县公安局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的山公(桥)决字(2008)第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已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玉宝审判员 郭明霞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宁慧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