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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海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海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953号原告: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锦盛大道3号盈业楼首层02-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74602J。法定代表人:陆小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观荣,中山市南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海堂,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海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海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威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