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生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生,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242号原告:顾生,女,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诉讼代表人:傅丽勇,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超,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生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顾生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