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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刚、西安三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刚,西安三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行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三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基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刚、西安三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三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钊 百度搜索“”